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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508328/2025-44573 文号 丽建发〔2025〕22号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竞彩篮球购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5-09-01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16-2025-0002
竞彩篮球购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竞彩篮球购买:印发《竞彩篮球购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08 11: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竞彩篮球购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直属单位:

《竞彩篮球购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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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彩篮球购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竞彩篮球购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竞彩篮球购买: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丽水监管分局

2025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竞彩篮球购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意见(试行)

一、总则

(一)依据。为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竞彩篮球购买: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保障住宅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竞彩篮球购买: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竞彩篮球购买: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二)定义。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潜在缺陷保险(IDI)],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维修和赔偿义务,并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保险。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安装等原因造成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或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潜在缺陷保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建设单位;保险人为保险公司;业主是指住宅工程所有权人,或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的单位或自然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保险标的为投保项目。

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机构(TIS)]是指受保险公司委托,对保险标的的质量潜在缺陷风险实施辨识、分析、评估、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最终对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管理合同责任的机构。

(三)适用范围。在竞彩篮球购买:全市范围内投保潜在缺陷保险的,适用本意见。新建保障房工程应依照本意见推行潜在缺陷保险工作。

(四)工作机制。市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市潜在缺陷保险推进工作,并会同丽水金融监管分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潜在缺陷保险推进,做好潜在缺陷保险政策宣贯工作。

二、保险范围、期限及责任

(五)保险范围、期限。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

1.1整体或局部倒塌;

1.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1.3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1.4阳台、雨篷、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1.5其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安全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2.保温工程:

2.1围护结构保温层破损、脱落。

3.防水工程:

3.1地下室、屋面、阳台、厕浴间等防水渗漏;

3.2外墙(包括外窗与外墙交接处)渗漏;

3.3其它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

4.全装修住宅工程埋设在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潜在缺陷。

5.其他工程的质量潜在缺陷:

5.1装修工程(包括全装修和非全装修,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等其他分项工程);

5.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5.3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

保险期限自承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之日起计算。以上第1项保险期限为10年,第2项保险期限为5年,第3、4项保险期限为6年,第5项保险期限为2年。

(六)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开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主承保公司、风险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对投保项目共同查验,对存在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和保险范围,由保险公司履行维修或赔偿责任。

三、投保和承保

(七)投保。潜在缺陷保险为民生保险,应在住宅用地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征求意见时,由建设部门提出投保潜在缺陷保险相关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地块出让方案,报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地块的出让文件之一。潜在缺陷保险投保工作应在开工前完成。

原则上,一本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由一家主承保公司承保,一本施工许可证作为一个保险标的,出具一份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涵盖的范围应包括投保项目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

(八)承保。建设单位购买潜在缺陷保险的,可采用单一承保模式或联合承保模式。

(九)保费计算。投保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概预算其他费用中列明该保险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保险费计算基数一般为承揽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具体保险费率应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结合工程风险及技术复杂程度、参建主体资质及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历史理赔数据等具体情况,由建设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保险条款及费率应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十)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制定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实施方案、保险告知书、保险理赔方案等,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参建单位告知投保潜在缺陷保险的相关情况,明确参建单位配合保险公司开展工程质量风险检查评估工作的相关义务。

四、工程质量风险管理

(十一)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其他规定,制定质量风险管理导则,并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机构”),运用包括工序检查、实体质量检查、资料检查、功能性试验、检验检测在内的各类风控手段,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风险管理,形成《质量风险过程检查报告》《质量风险最终检查报告》,并跟踪、督促技术风险和质量缺陷的整改。

风险管理机构受保险公司委托,对工程建设各阶段发现的有可能引发质量潜在缺陷或事故的工程技术风险实施风险辨识、分析、评估、报告,提出风险处理建议,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最终对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风险管理机构应为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

《质量风险最终检查报告》中指出建设项目存在严重技术风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完成整改。

(十二)争议鉴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风险管理机构就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发生争议的,可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十三)发挥专业力量。鼓励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积极参与潜在缺陷保险工作,充分发挥专业作用。

五、保险理赔

(十四)理赔告知。保险公司应编制《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在业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由建设单位随同《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并交付业主。

(十五)高效理赔。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建立高效便捷、充分保护业主权益的理赔流程,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保险理赔受理、现场查勘、索赔核定、理赔维修等具体服务标准。

(十六)争议处置。业主和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和维修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存在争议的,可共同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明确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用并在10日内予以书面确认;鉴定结果明确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鉴定费用由业主承担。对鉴定结果、赔偿金额等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保险合同约定处理。

(十七)应急理赔。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理赔应急预案》,明确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启动的具体情形、应急流程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规定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依据应急预案先行组织维修。

(十八)代位追偿。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责任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潜在缺陷保险而免责。

上述责任主体过错导致的质量缺陷,保险公司在先行赔付后,有权依法对其实施代位追偿,被保险人与相关责任主体应予以配合。

六、附则

(十九)信息化管理。保险公司应按“承保管理规范化、风险管理专业化、理赔管理精细化”的理念,将有关数据实时推送至行业监管平台。

(二十)本意见自2025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国家、省、市有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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